"反人类罪"与《灭种罪公约》:一个法律概念的来历

一九四四年,华盛顿。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一间办公室里,一位从波兰辗转逃出来的法学家在稿纸上拼一个新词:希腊语的 genos(种族、部族),加上拉丁语的 caedere(杀害)。他要的不是一个文学比喻,而是一个可以写进起诉书的罪名。那一年,这个词不在任何一部法典里,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庭有资格受理它。

问题是什么

这一条要追的是一个很窄的问题:一种被普遍谴责的行为,怎样变成一条可以起诉的法条。

看上去这只是"把话说清楚",其实中间隔着三道门。

第一道门是主权。按十九世纪通行的国际法,一个国家怎样对待自己境内的居民,大体属于内政;外国政府无权过问。要让境内大规模屠杀成为国际罪行,就必须先在主权这堵墙上开一个口子。口子开多大,一百多年来一直有争论:开小了,罪名形同虚设;开大了,又容易被当成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

第二道门是行为的切分。一场针对某个群体的大规模杀戮,通常由许多人、许多机构、很多个步骤共同完成:有人拟定名单,有人调拨运输,有人执行,有人登记善后。如果法律只把它当作一连串普通的谋杀案,那么每一件都要单独证明动机,单独认定被告做了什么。可这类暴行的特征恰恰在于整体:任何一个人的动作单独看,都可能显得平常。法律需要一种能够处理整体的罪名。

第三道门是政治。罪名叫什么、保护哪几类群体、由谁来审,最后都要在谈判桌上定。所以条文里常留着谈判的疤痕:某几类群体被写进去,另外几类被删掉;某个管辖机关被保留,另一个被划去。读法条若不读它的谈判史,就容易把妥协的产物当成概念的逻辑。

这里要分清两件事。一件是道德判断:某些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这一点在一九四四年之前就已经有很多人说过。另一件是法律技术:把一个罪名写成条文,规定构成要件、管辖法院、证据要求与刑罚,让它在法庭上可用、可辩、可复核。本条讲的是第二件事的来历,而它的两条线索——"反人类罪"与"灭绝种族罪"——原本是两个词,后来才并排站在一起。

概念的雏形:一九一五年那份声明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协约国针对奥斯曼帝国境内亚美尼亚人的大规模杀戮,于一九一五年五月发表了一份三国联合声明。据研究这一题目的学者加尔比昂(Sévane Garibian)记述,这份由法国、英国、俄国政府发表的声明,把当时发生的驱逐与系统性杀害称为"危害人类与文明的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civilization),并宣称土耳其政府成员及其参与屠杀的代理人将被追究个人责任。多数著录把声明的日期记在五月二十四日。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那段历史本身在研究中仍有争论,涉及事件的定性、规模与责任分布,不同国家的学术立场与官方立场差异很大。本条目只处理它留下的法律词汇问题,不对定性作出判断。写概念史的人必须对这种分寸格外小心:一个词被用来描述某件事,不等于这个词的含义就此确定;反过来,讨论词的来历,也不等于替某一种历史叙述背书。

第二,这份声明的意义在语言层面。它第一次把"一国境内对平民的大规模暴行"表述为国际社会可以过问、可以追责的事,而按当时的国际法,这类事原则上属于内政。它用的是"人类"这个词,而不是"亚美尼亚人"——这一点值得留意:罪名若要普适,就不能只为某一个群体量身定做。

声明之后发生的事,是这条线索上最值得记住的一段。一九一九年巴黎和会设立了"战争发动者责任与违反战争法规惯例行为责任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Authors of War and on Enforcement of Penalties)。据加尔比昂的梳理,这个委员会反复使用"违反人类法的罪行"(crimes against the laws of humanity)这类说法,把它与"战争罪"明确区分开,但最终没有给这个新概念下定义。委员会内部意见分裂,其中美国委员对"人类法"的模糊性提出异议,认为以这种没有明确内容的标准追究个人责任,法律上站不住。

这一层反对意见后来被反复提起,也是理解整条线索的关键:它不完全是政治上的敷衍,而是法律人的职业顾虑——罪名若没有可操作的构成要件,审判就会变成事后追认的道德表态。两种顾虑之间的紧张,此后一直存在。

和会之后,一九二〇年签订的《色佛尔条约》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审判,但该条约未获批准,其安排随一九二三年的《洛桑条约》一起被放弃,追责落空。研究者通常把这一段称为国际刑事司法的第一次落空。落空的原因常被归结为两点:战胜国不愿为追究他国暴行而承担先例风险,以及战后的政治格局重新排列,追责让位给了秩序。

莱姆金与一个造出来的词

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一九〇〇年生在波兰东部的一个犹太家庭,在利沃夫读法律,一九二六年取得博士学位,此后在华沙做检察官与律师。他早年就对两件事有兴趣:一是国际刑法能否约束国家自身的行为,二是大规模迫害为什么在当时的法律里"不算什么罪"。

一九三三年,在马德里举行的第五届国际刑法统一会议上,莱姆金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设立两项新的国际罪行:他称之为"野蛮"(barbarity)与"破坏"(vandalism)。前者针对对群体成员的灭绝性攻击,后者针对对一个群体的文化成果——语言、宗教、书籍、艺术——的摧毁。据他自己的回忆,提案没有得到会议采纳,理由是主权国家不愿接受这样的约束;同年,他也因为在国际会议上发言而在波兰受到压力。这份提案是他日后工作的草稿,两个概念——对身体的毁灭与对文化的毁灭——此后一直在他的写作里并排出现。

战争爆发后,莱姆金辗转经立陶宛、拉脱维亚、瑞典、苏联与日本,一九四一年到达美国,先后在杜克大学任教,并作为顾问为美国政府机构工作。他在战争中失去了大部分亲属。这一段经历常被写进他的传记,但传记作者也提醒:个人经历与理论建构之间的关系不宜说得太直接,因为他的主张在战前就已经成型,并非只是私人悲痛的直接产物。

一九四四年,他出版了《轴心国在被占欧洲的统治》(Axis Rule in Occupied Europe,中译名不统一,另有译本作《被占领欧洲的轴心国统治》),由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出版。这本书的主体部分是法律分析:逐个被占领国梳理德国占领当局颁布的法规、法令与行政实践,用条文和机构说明占领是如何运作的。书的第九章标题就是 Genocide。就在这一章里,他把 genos 与 caedere 拼成一个新词,用来指称"以消灭一个民族群体为目标的、协调一致的多种行动",并主张这种行动的"整体"本身应当成为一个罪名。

据常见著录,这本书由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于一九四四年在华盛顿出版;同一主张他还在同年写成一篇短文《灭绝种族——一桩现代的罪行》,通常记作发表在一九四五年的《自由世界》(Free World)杂志上,个别著录把它记在一九四四年末至一九四五年初之间。这个著录上的小出入本身也说明一件事:概念的传播往往先发生在小范围刊物与研究共同体里,等到它进入教科书,时间线才被人整理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