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审判与国际法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纽伦堡。二十来个被告坐在长凳上,戴耳机听同声传译。十个月后宣判:十二人死刑,七人有期徒刑,三人无罪。判决书宣读了两天。
这一组条目要回答的是两个连在一起的问题:战后那场审判究竟做了什么,以及它留下的那些法律词汇是怎么来的。
第一篇处理事件本身。宪章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八日在伦敦签署,庭审从十一月二十日开始,一九四六年九月底至十月初宣判。四项罪名——共谋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被写进同一份文书,其中反人类罪是第一次成为可执行的国际法罪名。此后另有十二场由美国主持的后续审判,把责任链条延伸到医生、法官与部委官员;同一时期远东的东京审判处理了另一条战线。这一篇的重点不只在判决,也在庭审记录被系统出版:此后几十年的研究都建立在这批材料之上。
第二篇处理概念的来历。一九一五年五月,针对奥斯曼帝国境内亚美尼亚人的大规模杀戮,协约国在一份声明里用了"危害人类与文明的罪行"这样的表述,这是"反人类罪"一词的前身之一。一九四四年,流亡美国的法学家拉斐尔·莱姆金把希腊语的"种族、部族"与拉丁语的"杀害"拼成一个新词,用来指称以消灭一个群体为目标的协调行动,并主张它本身就应成为罪名。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九日,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生效;此后经过前南与卢旺达两个特设法庭,到一九九八年《罗马规约》与国际刑事法院,罪名体系才逐步成形。
按这个顺序读最顺:先看一次审判怎么把"国家行为"这层挡箭牌拆开,再看那些罪名怎么从修辞变成条文、再从条文变成判例。中间的落差值得特别留意——公约生效后近半个世纪,才出现第一个由国际法庭作出的个人有罪判决;而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胜利者的正义"、罪名的溯及既往、大量中下层加害者未被追诉)至今仍被讨论。这一组条目不为这些争论给出统一答案,只把它们各自的事实依据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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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章节收录:《纽伦堡审判:法庭、被告与判决》、《"反人类罪"与《灭种罪公约》:一个法律概念的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