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与剥削:理论内核与"转形问题"
一八六五年六月,伦敦。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会议室不大,一个人分两个晚上讲同一个题目,题目是工资、价格和利润。台下坐着各行业的工人代表,他们想要的是一个直接的答复:买卖两厢情愿,工钱事先讲定,钱怎么会多出来。
报告里没有一句指责谁行骗。它的意思恰恰相反:工人拿到的,是他所出卖的那样东西的十足价钱;利润也确实存在。要让这两句话同时成立,只能把"他出卖的到底是什么"重新问一遍。
这份报告很久以后才以《工资、价格和利润》为名印成小册子,篇幅不大,却把后来被称为剩余价值理论的那条链子讲全了:劳动力与劳动的区别、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率、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两年之后,一八六七年九月,《资本论》第一卷在汉堡出版,这套分析才第一次有了完整的书的形式。
问题是什么
关于剩余价值与剥削,最常见的问法是"资本家的钱是不是抢来的"。这个问法太大,答案又早就藏在提问里。本篇处理的是三个更小、更具体的问题。
第一,如果交换是等价的,利润从哪里来。这不是修辞问题,而是一个账目问题:工人按合同拿到工资,消费者按标价买到商品,任何一环都没有短斤少两,剩余却出现了。
第二,如果剩余确实在生产中产生,它能不能换算成价格。《资本论》第一卷假定商品按价值出售,第三卷却要让价格偏离价值,两个假定之间的这道缝,就是通常所说的"转形问题"(Transformationsproblem)。这道缝是不是理论的漏洞,一百多年里始终没有一致的答案。
第三,"剥削"这个词在道德上承担了什么。它是在描述一种占有关系,还是同时在提出一项指控;如果是后者,这项指控需不需要劳动价值论来支撑。
三个问题分属三个层面。第一个靠概念区分与材料,第二个靠数学构造,第三个靠规范论证。三者的证据标准不一样,混在一起谈,只能各说各话。本篇尽量把三者分开,并尽量说清每一步用的是哪一类材料、争议究竟在哪一层。
劳动力不是劳动
要看清楚利润的来源,先要分清两样在汉语里几乎同形的东西。工人签下用人合同的时候,出卖的不是"这段时间里他做出来的东西",也不是"这段时间里的劳动"本身,而是这段时间里劳动的能力。德语里这两个词分得很清楚:Arbeitskraft 与 Arbeit,中文通常译作"劳动力"与"劳动"。
设想一个装修场景。业主请人刷一间屋子,有两种雇法。一种是按天雇:一天二百元,刷多少算多少,工人自己掌握快慢。另一种是按件雇:刷完一间四百元,业主只验收结果。前一种雇法里,业主买下的是一整天的劳动能力,至于这一天里究竟刷了几遍底漆、中间歇了几次,只要不违约,业主无权过问;后一种雇法里,业主买下的是一个事先讲定的结果。这个例子里,价格都是双方同意的,没有谁强迫谁,但"买到的东西"完全不同。前一种,业主买到的是能力,工人一旦开工,能力就在业主的指挥下使用了。
严格的定义是:劳动力的价值,由再生产这份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它包括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所需的衣食住行费用,也包括教育与训练费用;此外还含有一个历史的、道德的因素——在不同的国家和年代,什么样的生活水准算"够用",标准并不相同。这一点很重要:它意味着工资没有一条固定的自然下限,它有一条生理上的底线,与一条随社会习惯浮动的实际水平线。
真实的例子来自英国工厂制度的材料。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大量使用工厂视察员的报告和议会蓝皮书,那些文件记录的不是推论,而是具体工时:纺织厂里童工与少年工每天站多少小时,机器是否在夜班继续转动,休息与用饭被安排在哪个时段。一八三三年的工厂法把纺织业童工与少年工的工作日限制在若干小时,并设立了工厂视察员这一职位;一八四七年的十小时法案,又把女工和少年工的每日工时压到十小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案针对的是女工与童工,成年男工长期不在覆盖范围内,于是雇主可以延长男工的工时来补偿。这个例子说明的是:劳动力一旦成为按时间买卖的商品,"一天"的边界就成了谈判的对象,而这个边界是可以被立法、被规避、又被重新立法的。
还有一点区分要交代清楚。劳动力成为商品,需要两个条件同时存在: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劳动者又没有可以赖以维生的生产资料,只能出卖它。缺了第一条,那是另一种制度,比如以人身依附为前提的强制劳动;缺了第二条,工人可以自己干,劳动力就不必进入市场。所以在《资本论》的框架里,"剥削"这个词的适用范围有明确前提,不是见利就贴的标签,也不是对所有历史时期的通用评价。
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一天的工作时间,在这套分析里被切成两段。前一段生产出来的价值,等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也就是等于再生产这份劳动力所需的那些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把这一段叫作必要劳动,把对应的时间叫作必要劳动时间。一天中剩下的那一段,生产出来的价值不归工人,马克思把它叫作剩余劳动。
设想一个卖早点的小摊。摊主自己一个人干,早上四点到九点备料、出摊、收摊。假设这四个小时里,前两个半小时挣到的钱正好够他自己一天的吃住与耗损,后一个半小时挣到的钱他可以拿去添置设备、应付生病、或者干脆存起来。这后一个半小时,就是他自己的剩余劳动。他没有被谁剥削,因为没有人占有它。同一件事挪到雇人的情形里:如果摊主雇了一个人,讲定日薪,雇员的日薪对应的正是那份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雇员超出这一段之后做出来的东西,就落到了摊主手里。这个例子说明的是:剩余劳动本身不是罪状,它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没有剩余,就没有积累,没有人能脱产去做别的事。区别在于这份剩余归谁支配、以什么形式被拿走。
剩余价值率:一个比值,不是一笔钱
顺着上面这条线,就得到这套理论里第一个正式的量。剩余价值率(Mehrwertrate)等于剩余价值除以可变资本,也等于剩余劳动除以必要劳动,或者剩余劳动时间除以必要劳动时间。它的意思是"占有的程度",回答的是:在工人为自己劳动的那一段时间之外,又有多少时间是为别人劳动的。
设想同一家店里的两班人。店是同一间店,机器是同一批机器,早晚两班各干八小时,人不一样。早班八小时里,前四小时的产品按市价卖掉,正好抵掉这一班工人的工资;后四小时的产品卖掉,是老板的收入。晚班同样干八小时,但晚班的人手熟、配合好,前三个小时就挣回了自己的工资,剩下五个小时的产品归老板。同一间店、同样的工时、同样的工资标准,两班的剩余价值率却是四比四和五比三。这个例子里没有任何欺诈:两班的工钱一分不少,机器也是老板的,可"为别人劳动的时间"占比不同。这个例子说明的是:剩余价值率衡量的不是工资高不高,而是工作日里属于别人的那一部分的相对大小。
这里必须马上分清两件容易混的事。剩余价值率是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之比,分母只是工资那一块。利润率(Profitrate)是剩余价值与全部垫付资本之比,分母里还有厂房、机器、原料。分母变大了,比值自然变小。所以同一个车间,剩余价值率可以很高,利润率却不高;反过来,一个资本有机构成低、大量使用人力的行业,剩余价值率未必惊人,利润率却可能很高。把这两个数当成一个数,是这套理论被误读最多的地方之一。
绝对剩余价值:把工作日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