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性:休谟的问题与四种回答

一七三九年一月,伦敦。一本没有署名的书摆上书店,写它的人是爱丁堡一个二十八岁的年轻人,此前只发表过几篇谈趣味与激情的短文。书分两卷,讲的是人的知性。作者后来在自己的小传里说,它从印刷机上一出来就是死胎。

那本书叫《人性论》。其中论因果的那一部分,此后将近三百年没有人绕得开。

问题是什么

这一条要立起来的争论点只有一句:当我说"甲导致了乙",我这句话到底在断言什么。

休谟把这个问句往前推了一步。他不问哪些事之间有因果,他先问:我们说"有因果"的时候,感官究竟给了我们什么。他的答案很冷淡——感官给的只有三样东西:甲在乙之前,甲与乙在经验里反复一同出现,以及见多了之后我们心里生出的那个预期。至于甲身上那个"不得不"生出乙的力量,谁也指不出来。

于是问题换了一个样子。它不再是"因果在哪里",而是"因果是什么";也不再是"某条因果链成不成立",而是"我们凭什么说它成立"。此后三百年的工作,大体上围着这两个问题打转:接受休谟的前提之后,还能不能给因果一个说得过去的说明;如果不接受,又拿什么替代。

三种态度一直并存。一种接受休谟的心理说明,但认为因果本身还需要一个客观的落脚处,于是有了规则性理论、概率理论、反事实理论与机制理论。一种干脆取消这个词,认为它属于前科学语言。还有一种承认这个词的意义就在于它能指导行动,把因果定义在"做"上。下面按这个次序说。

休谟:我们究竟看见了什么

《人性论》第一卷第三编是这场讨论的起点。休谟在那里处理的是或然性与因果推理。他用的例子是台球:一颗球撞上另一颗,第二颗动起来。他说,我们看得见第一颗球的运动、接触、第二颗球开始运动,看得见它们在时间上的先后;看不见的是第一颗球里那个使第二颗球动起来的"力量"。这个力量如果是一个真实的观念,就应该来自某个印象;而感官没有提供这样的印象,所以它要么来自别处,要么根本是个空词。

日常里也有同样的场景。设想清晨开门,门口的地垫上有一串湿脚印,从台阶一直通到门口,方向朝着屋里。你大概不会怀疑"有人来过"。这里的推理不是从脚印里看见了"来过"这个事实,而是你过去见过很多次湿脚印与走动的联系,于是脚印一出现,心里就浮出那个结论。

这个例子说明的是休谟的第一步:从单个观察里,我们得到的只是先后与接触,得到的不是联结本身。联结是我们带进去的,不是从外面捡回来的。

第二步是恒常会合(constant conjunction)。甲之后常跟着乙,甲这类事与乙这类事反复一同出现;次数多了,"甲之后是乙"这个观念就与"甲"这个观念粘在了一起。休谟把这种粘合叫做观念的联结(association of ideas),把由此产生的心理倾向叫做习惯(custom):再来一次,我们预期乙。

第三步被引用得最多:因为这个预期只是习惯,不是推论,所以它不能被理性证明。你不能从"过去一直如此"推出"将来也如此",因为这个推论本身要用到"将来像过去"这条原则,而这条原则恰恰需要证明。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一七四八年)第四章把这一点写得更利落,大意是: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推理都建立在因果之上,因果知识建立在经验之上,经验建立在"自然进程会保持一律"这个假设之上,而这个假设既不能被直观证明,也不能被演证。

需要注意休谟没有说什么。他没有说因果不存在,也没有说用因果推理是错的。他明确承认,没有习惯的引导,我们连门都不敢出,而且这种引导在生活里几乎从不失效。他否定的是一件更窄的事:那条必然联结能不能被观察到、能不能被证明。他给"原因"的两个定义也因此分成两层——一层是对象之间的接近、先后与恒常会合,一层是心灵由一物到另一物的习惯性推移。前一层是对外的,后一层是对内的。此后的争论,几乎都在争这两层能不能合成一个定义。

规则性理论:把"必然"换成"总是"

最省事的回答是干脆放弃第二层,只用第一层。这就是规则性理论(regularity theory):甲是乙的原因,当且仅当甲类事件之后总是跟着乙类事件。它继承了休谟的谦逊,把所有不可观察的东西都换成可观察的规则,因此在二十世纪前半叶很受欢迎。

这条路上有几个名字。休谟本人给的其实就是规则性的雏形。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一八四三年的《逻辑学体系》里把原因规定为产生某现象所需的全部条件的总和,包括正面条件与反面条件,也包括那些没有发生的阻止因素。这个改动比休谟严格得多,严格到让"原因"与日常语言里的"原因"分了家。日常说"是那个烟头引起了大火",密尔式的回答是"全部条件":氧气、干燥的木料、风向、没人在场。按这个口径,任何一个事件的"原因"都长到无法列举。

密尔在同一本书里还留下了五条找原因的方法,后世称为密尔方法: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求异法最接近今天说的对照实验——两处情形只有一点不同,结果随之不同,那一点就是原因或原因的组成部分。这几条方法在十九世纪的农学、卫生学与后来的实验设计里被反复使用,逻辑上却都依赖一个前提:别的条件真的"别的都一样"。现实里这个前提很少自动成立,于是要花力气去凑。

二十世纪中叶,麦克基(J. L. Mackie)在《宇宙的胶合剂》(一九七四年)里给了一个折中方案,通常写成 INUS 条件:某个因素是结果的"不充分但必要的组成部分,而这个组成部分属于一个不必要但充分的条件"。换成中文的例子:一场火要烧起来,需要可燃物、氧气、火源这一组条件;这一组是充分的(有它就够了),但并非必要(别的组合也能引起火)。在这组里,火源是不充分的(只有火源不够),但对这一组是必要的。

在这里要把一件常被混起来的事分清:规则性理论说的是类型之间的关系(一类的火源与一类的火灾),而不是单个事件之间的关系(这个烟头与这场火)。休谟给的定义本身就偏向类型。这对日常说话影响很大:日常说"是它引起的",指的往往是某个具体事件在某个具体情境里的作用,而规则性理论必须先把这个事件归到一个类型里才能开口。

开关与灯是一组现成的例子。按规则性理论,"按下开关"是"灯亮"的原因,因为在这间房子里,按下开关之后灯几乎总是亮起来。这个说法在大多数时候够用。麻烦出在两点:一是"几乎总是"里的例外怎么处理——灯泡坏了、停电了、开关被人改接了线;二是"按下开关"与"灯亮"之间的先后是否就足够,这一点后面会不断出现。

第一堵墙来自一件家用仪器。气压计的水银柱下降,总是在暴风雨到来之前发生,而且这个先后关系相当稳定:水银降了,多半要下雨。按最粗的规则性理论,气压计下降是暴风雨的原因。没有人接受这个结论。理由不是"相关还不够强",而是两者都是另一个东西的结果——气压下降。气压下降既推低了水银柱,也带来了暴风雨。

这个例子说明的是规则性理论的核心缺口:它只认"总是跟着",不认"跟着"背后有没有共同的原因。要挡回气压计,规则性理论至少得加两条:一是排除共同原因,二是说明为什么"有甲就有乙"这条规则不能反过来用。第一条要在定义里写清,就得先有共同原因这个概念;第二条要在定义里写清,就得先有因果方向这个概念。两个概念都超出了"总是跟着"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