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三大流派:后果论、义务论、德性伦理
一七八九年,伦敦。一个学过法律却从未开业的人匿名印了一本书,书里附了一张表,想把快乐与痛苦折算成可以相加的数。四年之前,柯尼斯堡的一位教授出版过另一本书,说的是同一件事的另一面:一个行为有没有道德价值,不在它造出多少好处,而在它出于什么。再往前两千两百年,雅典城外吕刻昂的廊下,问题被问得更早也更慢——一个人要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好人,而不是先问眼前这一件事做得对不对。
三种问法,后来各自长成一支传统。它们的分歧不在细节,而在把"道德评价"这件事的落点放在哪里:结果、行为,还是行为者。
问题是什么
说一个人做错了事,究竟错在哪里。这是伦理学最古老也最不肯散去的一组问题:错在后果不好,错在违犯了某条不能违犯的规则,还是错在这个人在这个处境里没有表现出他本该有的判断与品格。三种回答分别长成了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义务论(deontology)和德性伦理(virtue ethics)。
这里要分清两件事。它们看上去像是同一个问题的三个答案,其实不完全是。后果论和义务论争论的是"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是对的",德性伦理更多在问"什么使得一个人是好的,以及好人的判断从何而来"。前者把评价的单位定在单个行为上,后者把单位定在人的一生和这个人的品格上。看清评价单位的不同,三种框架之间那些互相听不见的对话,才有点线索可循。
还需要区分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三者都在规范层面说话,也就是都在回答"应当怎样";而二十世纪前半叶那段主流,问的是另一个问题——"好""应当"这些词究竟在表达什么,道德判断有没有真假可言。元伦理学的兴趣一起,规范理论就冷了三十年。这一点在后面的研究史里还要再说。
一、后果论:快乐要怎样计算
后果论的基本主张很短:一个行为的对错完全由它带来的后果决定,与行为者的动机、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某条规则,都不独立地起作用。衡量后果的尺子可以换,只要尺子只有一个。
先看一个日常场景。三个人一起点外卖,平台有"满六十减二十"。菜是各人点的,钱却是要分的:甲点了一份三十八元的套餐,乙点了一碗十六元的粥,丙只加了一份八元的小菜。凑单的时候,账面上没人会吃亏,因为总价减了二十,可到底这二十元该按谁的原价摊,是按人平分,还是按谁凑够了门槛来算,凑单的人往往说得含糊。这个例子说明的是后果论内部一个容易被跳过的区分:总量与分配是两件事。能让总额最大化的方案,未必是分配上说得过去的方案;而古典功利主义手里那把尺子,量的只是总额。
严格地说,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是一个属概念,下面有行为后果论、规则后果论、动机后果论等不同版本;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它的核心概念是功利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也就是"最大幸福原则":判断行为、制度与法律的正当性,看它们是否倾向于增进相关者的幸福。幸福在这套算法里,等于快乐与痛苦的差额。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一七四八至一八三二)是这套算术的提出者。他生于伦敦一个律师家庭,在牛津受过教育,后来在林肯律师学院学法律,却一生没有执业。据他自己说,他之所以不去做律师,是因为读到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时发现,书里讲的很多规则他找不到理由。一七八九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正式出版,书的第一章就把功利原则立为一切立法与道德判断的基础,第四章给出了后来被称为"幸福微积分"(felicific calculus)的量表。
这张量表列了七个维度:快乐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性(离现在有多远)、丰度(它之后还带来多少同类快乐)、纯度(它之后跟来多少痛苦)、以及范围(有多少人受影响)。据边沁的设想,一个行为带来的每一种快乐或痛苦,都可以按这七项打分,加总以后取大者。
这套表格从未真正被使用过,这一点连它的辩护者也不否认。但它留下了两样东西,一直用到现在。一样是单一尺度的念头:把不同的好处放到同一把尺上,才谈得上比较与取舍。另一样是平等计算。密尔在《功利主义》里把这句格言归到边沁名下,大意是每个人算一个,没有人算多于一个。这句话的力量在于它把贵族、教士、地主和乞丐放进了同一个加法式里,这在十八世纪末的英国并不是一句平庸的话。
真正的历史例子出现在立法领域。一八三四年,英国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Poor Law Amendment Act),把院外救济大幅收紧,把贫穷者送进条件刻意设计得比外面更差的济贫院。推动这件事的核心人物之一是埃德温·查德威克(Edwin Chadwick),他长期在边沁身边工作,也是所谓"哲学激进派"的一員。到了一八四八年,又是在查德威克的调查报告推动下,英国通过了第一部《公共卫生法》,把下水道、供水与城市清洁纳入中央监管。同一个算术思路,做出的却是两件让人感觉完全不同的事:济贫院的严酷在后世被反复批评为把贫困当成道德缺陷来惩罚;公共卫生的改善则让城市死亡率明显下降,被公认为十九世纪最成功的政府干预之一。这个例子说明的是后果论作为公共政策工具的双面性:它能很有效地把好处做大,但它对"谁承担了代价"这件事本身不敏感。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一八〇六至一八七三)是这套学说的第二位关键人物。他三岁学希腊文,父亲詹姆斯·密尔是边沁的密友,从小按功利主义的教育方案培养他。据他在自传里回忆,一八二六年他二十岁时经历了一次精神危机:当他问自己"假如你想要的制度全部实现了,你会不会幸福",心里答出的竟是"不会"。这次危机让他对"快乐可以简单加总"的说法产生了长期的怀疑。
一八六三年出版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里,密尔做了两处修正。第一处区分快乐的质与量:他认为有些快乐在种类上就高于另一些,不能按同一刻度换算。他给的判据是"胜任的裁判"(competent judges)——两种快乐都体验过的人如果一致偏好其中一种,那一种就是更高的。他在这里写下了一句意思大致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过做一头满足的猪,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过做一个满足的傻瓜。第二处修正发生在别处:一八五九年的《论自由》(*On Liberty*)提出伤害原则,大意是社会或他人干预一个人的自由,唯一站得住的理由是要防止他伤害别人,而不包括因为他自己的行为对他自己不利。把这条原则和功利原则放在一起看,密尔的功利主义就不是单纯的加总机器,而是给加总算出了一道边界。
两处修正都留下了老问题。既然要判定哪一种快乐更高,就得有人来当那个"两种都体验过"的裁判;而在趣味、教养与生活方式分歧很大的社会里,谁有资格当裁判,本身就是一场权力分配。密尔把裁定权交给受过教育的少数人,这一点后来被反复质疑,包括被他自己关于自由的主张所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