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从霍布斯到罗尔斯

一六五一年,伦敦。一本很厚的书出版了,书名取自《圣经》里的一头海兽。作者托马斯·霍布斯刚从巴黎回国,他在流亡中把这本书写完,写完的时候,国王已经在两年前被处死。

他没有问"人应该服从谁",他问的是另一个问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人还能凭什么活下去。

问题是什么

社会契约论要回答的,是政治义务的来源:人为什么必须服从某个人、某个会议或某部法律。此前的常见答案是神意、血缘与自然等级。契约论换了一个支点,它说服从的正当理由在于理性主体的同意。

这个支点一换,整个问题的形状就变了。既然正当性来自同意,那么就要问清楚:谁同意、同意什么、同意能不能撤回、不同意的后果是什么。此后三百多年的争论,几乎都在这四个问题里打转。

霍布斯:恐惧、让渡与主权者

《利维坦》一六五一年出版,全书分四部分,政治论证主要在第二部分:从自然状态起,经自然法,到主权者的权利。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是历史阶段,而是一个推理实验:人身心能力大致平等,平等带来希望上的平等,希望上的平等带来猜疑,猜疑带来先发制人的冲动,于是出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一提法。他还给了一个常被忽略的补充:这种战争指没有共同权力的时间里的持续倾向,而不是说每天都在打。

出路是由自然法推出:为了自我保全,人应当放弃对万物的权利,条件是别人也这样做。这一步一旦做成,就产生一个被授权的主权者。霍布斯的结论是主权不可分割,也不可反抗,臣民的自由只在于法律未加规定之处。

要点不在结论,在方法。霍布斯给出的理由完全是世俗的:不动用神意,不诉诸自然等级,只用人对暴死的恐惧和对安全的计算。后世把这条读成威权主义,这个读法不算错,但漏掉了一件事——主权者的资格,最终来自每一个人的授权。

洛克:劳动、信托与反抗权

一六八九年,《政府论两篇》出版,署名处没有作者的名字。上篇批驳菲尔默的父权论,下篇正面立论,次序是: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财产、父权、政治社会与政府、政府的解体。

洛克与霍布斯的第一个分别,在自然状态的定性。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自然法约束,人是理性的,天然受"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与财产"这一约束;它的不便不在于人人互相为敌,而在于缺少一个已知的、公正的裁判者,也缺少执行判决的权力。

第二个分别,在财产。洛克用劳动论证财产的起源: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所有权,身体的劳动因此也属于他;当他把劳动施加于自然所提供的东西上时,这件东西就与他的劳动混合,从而成为他的财产。讨论财产的那一章还给货币与不平等留了位置:货币不易腐坏,人们默许它可以储存价值,于是占有超出了留下足够同样好之物给他人这一界限。

第三个分别,在权力性质与反抗。洛克把政治权力理解为信托:立法权来自人民的委托。政府一旦违背信托,人民有反抗权;他甚至写到政府解体后人民可以另立新政府。这不是提倡常年动乱,而是给出一条最后的保障条款。这条线后来被广泛用于限制权力的论证,也留下一个边界问题:谁才是他笔下的签约者。这个问题要等到三百多年后才被正面提出。

卢梭:公意、众意与一个难题

一七六二年,《社会契约论》出版,全书四卷:第一卷讲订立契约后的主权与自由,第二卷讲主权者与法律,第三卷讲政府的形式,第四卷讲投票制度。

卢梭开篇提出那个著名的表述,意思是人本来自由,却处处在枷锁之中;他真正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服从才是正当的。他的办法是把"每个人把自己连同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共同体"作为契约的条款,条件对所有人相同,转让给全体就是没有转让给任何人。

关键在于他随后作出的区分: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指向共同的利益,众意(volonté de tous)只是众多私人意志的加总。公意不是投票的算术结果。卢梭还说,如果去掉私人意志之间相互抵消的部分,剩下的差额就是公意;这句话在数学上很含糊,几百年里注释者对它处理不一。

难题出现在同一卷的末尾。卢梭认为,为了不受任何私人意志的支配,谁拒绝服从公意,全体就要强迫他服从,而这恰恰意味着他"被迫自由"。这句短语成为契约论史上最受争议的地方:一个说法如何既是强制的,又是自由的。

解释者大致分成两派。一派主张,"被迫自由"指的是把他从欲望的支配中解放出来,重点在自我立法的道德意义;另一派认为,公意一旦被具体机构垄断,这句话在实践上就是为强制签了一张空白支票。争论的落点不在文本还原,而在这一推论是否可以为后来的强制实践背书。

批评:从休谟到佩特曼

第一重批评来自休谟。一七四八年,他的《论原始契约》收入《道德与政治论集》。他不否认政府有正当性,他否认的是那种把正当性建于原初承诺之上的论证。理由有三条:历史上政府多始于征服与篡夺,找不到原初同意的痕迹;就算有,父辈的承诺不能约束子孙;而且这一派的理论家在实践上都会退到"默示同意",即留在境内即为同意,而一个穷得没有路费的农民、一个生在船上的人,说他们自愿同意,是把沉默当成了承诺。

休谟还给了一个正面回答:人们服从的通常是习惯与利益,不是承诺。

第二重批评来自功利主义。边沁把自然权利称作立在高跷上的胡言:在他看来,权利若没有法律就没有内容,说"自然权利"等于不说。他主张以效用评估制度,看它能否带来更多幸福。这套批评的力量在于,它不再问"你同意过吗",只问"这个安排的结果好不好"。

第三重批评来自女性主义。佩特曼一九八八年的《性契约》指出,古典契约论里的签约者从来不是抽象的个体,而是户主。社会契约背后还有一个她称为性契约的层次:兄弟联合起来取代父亲的统治,兄弟之间又以契约的方式分配对女性的支配权,婚姻契约正是这种契约的一种形式。这样一来,家庭内部的不平等不是被漏掉了,而是被排除在视野之外:它被当成了自然事实,而不是需要证成的政治安排。佩特曼的做法是回到原著,看他们笔下的签约者到底是谁。

罗尔斯:把契约改成程序

一九七一年,罗尔斯《正义论》出版。这本书的分量在于,它用契约论的形状,提出了一套不再依赖历史同意的论证。

他的思想装置是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立约的各方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天赋、社会地位与善观念,只知道一般性的事实。在这种条件下被选中的原则,就构成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给出的原则是两条,且按次序排列:第一原则要求平等的基本自由,第二原则要求公平的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这里的关键变化在于,契约不再是历史事件,而是由推理得出的正当性检验:一个原则若能在公平的条件下被一致同意,它就是正义的。这条思路被称为康德式建构主义。

这一手等于正面回应了休谟与边沁。罗尔斯不问祖先有没有同意过,也不诉诸自然权利,只问在公平的条件下人们会不会选它。

常见的几种误读

第一,以为契约论者相信历史上真有过一次签约。他们基本没有这样主张: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推理前提,卢梭谈的是正当性条件。休谟的批评之所以有力,是因为有些通俗写法把契约说成了事实。

第二,以为霍布斯等于为专制辩护,所以整条传统都不值得研究。他的结论可以批评,但方法要看清楚:主权者的资格来自每一个人的授权,这是一条个人主义的论证路径。批评他,批的是授权之后不设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