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与论题
一七六二年,《社会契约论》在阿姆斯特丹出版。书里有一句话被引用得最多,大意是人本来自由,却处处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问的不是某种制度好不好,而是一件更基本的事:一个人凭什么必须服从另一个人。这个中章节的三个条目,都在回答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
第一个问题关于义务。服从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可以来自神意、血缘与自然等级,也可以来自同意。社会契约这一条线索选了后者,从此政治论证要交代的不再是"谁生来该管人",而是"谁同意过、同意了什么、能不能收回"。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给出了三个不同的答案:安全、财产与反抗权、平等与公意。休谟、边沁与佩特曼从三个方向攻击这套论证,罗尔斯则把它改造成一个不依赖历史同意的程序。
第二个问题关于概念。日常语言说"权力""权威""合法性",往往指的是同一件东西。韦伯把它们拆开了:权力是贯彻意志的可能性,强制是一种手段,权威落在被承认的资格那一边。他还给了三种正当支配的类型,以及一句流传一百多年的国家定义。词分清之后,许多争论会显出它真正在争什么——是事实上的服从来源,还是规范上的应当。
第三个问题关于自由与民主的关系。这两个词经常连在一句话里说,但它们问的是两件事:一个人可以做什么,公共决定由谁作出、按什么程序作出。贡斯当在一八一九年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伯林在一九五八年把它整理成两种自由的对照,密尔提出伤害原则作为干涉的界限。民主这一侧有几条不同的路:熊彼特的程序定义、达尔的多头政体、帕特曼的参与式方案、审议式民主与共和主义的非支配。它们的分歧不在材料,而在标准的高低。
三个条目按顺序读最顺:先读社会契约,解决"服从凭什么";再读权力、权威与合法性,把分析用的几个概念装好;最后读自由与民主,看它们在制度层面如何互相牵扯。也可以倒过来读。两条路都走得通,只要记住一件事——这三条线索共用同一批概念,任何一处混用,后面就会一路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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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章节收录:《社会契约:从霍布斯到罗尔斯》、《权力、权威与合法性:韦伯的三种支配类型》、《自由与民主:两种自由、参与与代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