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权威与合法性:韦伯的三种支配类型

一九一九年,慕尼黑。一位学者走上讲台,给一群年轻人讲"以政治为业"。他不谈理想,先给国家下了一个定义,那个定义后来被引用了一百多年。

他叫马克斯·韦伯。那场演讲里出现的一句话是:国家是在一定领土之内成功主张对正当使用暴力实行垄断的人类共同体。

问题是什么

这条线索要处理的,是三个在日常语言里被混成一团、在分析上必须分开的概念:权力、强制、权威。我们平时说"他有权力""这是强制的""它有权威",用的是同一个意思,但社会学与政治哲学一直在把它们拆开。

拆开之后,问题就变成:一种命令为什么会被服从。答案可以是怕,可以是习惯,可以是相信发出命令的人有资格。三种答案对应三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对应三种不同的制度脆弱点。韦伯一生的工作,大半是在给这三种答案建立一套可比较的类型学。

权力、强制与权威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里给权力下的定义是:在即使遭遇抵抗的情况下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Macht)。要留意这个词:他说的是可能性,不是每次都成功。按这个定义,权力在概念上是不定形的——任何场合、任何资源都能构成权力,所以它作为社会学概念几乎不可测量,韦伯自己也说它过于宽泛。

与它相对的是支配(Herrschaft):一群人服从某个命令的可能性。支配比权力窄,因为它要求一个具体的命令与一群具体的人之间的服从关系,因此可以分类、可以比较。

强制则是另一层:它以暴力或制裁为后盾,是手段的一种,不是关系的类型。一个人可以有很多权力而完全没有强制手段,也可以有满屋子的强制手段却没人服从他。

权威落在承认这一边:命令被服从,理由不是怕,而是服从者认为发出命令的位置有资格。有些研究者为了区分得更干净,主张把权威限定在"被承认的资格"上,把韦伯的支配留给更宽的经验现象。这个用语之争一直没停。

三种正当支配类型

韦伯把正当支配的理想类型分成三种,它们都是理想类型,是分析用的坐标,不是历史上互斥的三个抽屉。

第一种是传统型(traditionale Herrschaft)。服从的理由是"历来如此":习惯的神圣性、世袭的身份、家长与家臣的关系。它的行政班子通常不是现代官僚,而是靠人身依附维系的:官职可以被赠予、买卖或继承,行政人员与行政手段之间没有清楚的分界。

第二种是卡里斯玛型(charismatische Herrschaft)。服从的理由是对某个人非凡品质的信仰——英雄气概、启示、非凡的感召力。它的特点是不稳定:卡里斯玛必须不断被证明,一旦领袖失手或者领袖本人不在,它就面临危机。韦伯用例行化(Veralltäglichung)这个词描述它的去向:或者转向传统型,或者转向法理型,因为日常生活的经济与行政需要无法长期依赖奇迹。

第三种是法理型(legale Herrschaft)。服从的理由是非人格化的规则:人们服从的是规则,以及按规则被任命的职位,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它的典型形式是官僚制。

法理型国家与官僚制

官僚制在韦伯的描述里有几个特征:权限由规则划定、层级分明、以书面文件("案卷")为工作基础、官员受过专门训练、有薪俸、有晋升序列,而且原则上不占有自己的职位。最后这一点是关键:传统型里的官职是官员的财产,现代官僚的职位不是;正因如此,他才可以被调任、被考核、被免职。

现代国家以法理型支配为主。韦伯还给过一个广泛流传的对照:行政手段的集中就像近代工厂里生产资料与工人分离一样,官员与行政手段分离,是官僚制得以运转的条件之一。

回到开头那句关于暴力的表述,它常被读错两处。第一,"垄断"说的是主张垄断:国家主张只有它授权的暴力使用才是正当的,私人之间的暴力要由国家追究。这不等于国家总能成功垄断,也不等于暴力都由它实施。第二,"正当"是一个主张(Geltungsanspruch),不是一个道德评价:它说的是"以正当之名"被提出并被接受,不是"经伦理学审查合格"。韦伯自己反复强调,他的合法性概念是经验社会学的,用来描述人们为何服从,而不是告诉人应不应该服从。

后来者的四条路

这套框架的流传过程本身值得说一句。韦伯一九二〇年去世,《经济与社会》在一九二二年由他人整理出版,关于支配与官僚制的部分在后来的版本编排中位置有过调整,因此研究者引用时都要注明版本。上世纪中期,帕森斯把它译介给英语学界,合法性一度成为比较政治学的标准概念,被广泛用于讨论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到七〇年代以后,批评渐渐集中在一个技术问题上:如果合法性要由人的主观承认来测量,那么用问卷问"你对政府有多大信心"得到的数字,究竟测的是对规则与制度的承认,还是当下的生活满意度。这场关于测量效度的争论至今没有定论,也提醒读者:韦伯的概念是分析工具,用它做经验研究时,测量的合法性必须单独交代清楚。

阿伦特一九七〇年的《论暴力》对这套框架做了一次方向性的调整。她把权力理解为人们共同行动的能力,认为它来自共同体的支持而非暴力的储备;暴力则是工具性的,是权力失效时的替代品。按她的区分,一个人用枪能让人服从,但那叫强制,不叫权力,因为被枪指着的人并没有共同行动。韦伯把暴力当作国家的构成性手段,阿伦特把暴力与权力对立起来,这是两种不同的分析框架。

福柯一九七五年的《规训与惩罚》把关注点从中心移向毛细血管。他不认为权力是被谁占有的东西,而把它看成弥散的关系:纪律、时间表、层级监视、检查与档案这些技术,通过训练身体来塑造可以被管理的人。全景敞视监狱在他的分析里是一个模型,说明的是可见性本身如何产生服从,而不是某一座建筑的效率。他的权力观与韦伯的差别在于:韦伯问的是命令为何被服从,福柯问的是服从的能力与欲望是怎样被生产出来的。

哈贝马斯一九七三年的《合法性危机》把合法性放回制度绩效的问题上。他讨论晚期资本主义的几种危机倾向:经济层面的产出危机、行政层面理性决策的危机、合法性危机与动机危机。他的要点在于,行政系统必须从大众那里获得足够的忠诚,同时又要不断扩张干预,而干预本身会侵蚀它赖以生存的那些动机资源。与韦伯相比,他问的不只是服从的取向,还包括制度能不能兑现它给出的承诺。

共和主义的非支配那条线由佩蒂特一九九七年的《共和主义》代表。他主张自由的核心不是不受干涉,而是不处于他人的任意支配之下。按这个区分,一个善意的、从不出手干涉的主人仍然使奴隶不自由,因为被支配的可能性一直在那里。这条论证被用来处理依附关系、职场权力与制度性弱势,与韦伯的合法性分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一个问服从的取向,一个问自由的构成。

常见的几种误读

第一,把三种支配类型当成给现实政权贴的标签。它们是理想类型,现实中的政权通常是混合的:一个现代议会制国家里会有世袭的象征、有依靠感召力赢得选举的政治家,也有严格按规则办事的公务员系统。用理想类型去给一个国家定性,等于放弃了它最有用的功能——比较与分解。

第二,把"垄断正当使用暴力"读成"国家可以为所欲为"。它的含义更窄:国家主张自己是暴力使用的唯一授权者。至于它如何使用这项授权,要看法律与政治制度,不在这个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