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把"社会事实"当成物来看
一八九七年,巴黎。一个教书的人把几万份死亡登记表摊在桌上,想弄明白一件事:人为什么会自杀。
他没有问"人为什么会绝望"。他问的是另一个问题:哪一类人自杀得更少。答案看起来极其平常——已婚的人少于未婚的人,有孩子的人少于没有孩子的人,在教区里与群体联系紧密的人少于独居的人。于是《自杀论》里的结论出现了:自杀率的高低与个人性格关系不大,与个人被整合进社会的程度关系很大。
问题是什么
涂尔干要证明的不是"社会很强大",而是一件更基础的事:社会现象有它自己的层次和规律,这些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人的心理。十九世纪末的法国,社会学还没有自己的位置,塔尔德一类学者主张社会现象可以从模仿与个人互动里推出来。涂尔干要反驳的正是这条路线。
他为此做了三件事。一八九三年出版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一八九五年出版《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八九七年出版《自杀论》。一八九八年他创办《社会学年鉴》,把一群研究者组织在同一份刊物周围;一九一三年,他在索邦拿到以社会学命名的教席。三本书加一份刊物,是法国社会学建制化的起点。
第一步:分工与两种团结(一八九三年)
《社会分工论》问的是:分工越来越细,社会靠什么还连在一起。答案是一组对立的概念。
一种是机械团结(solidarité mécanique)。成员彼此相似,集体意识覆盖个人生活的大部分,法律以压制性惩罚为主——谁触犯了共同的信仰,就受到惩罚。这种团结在血缘与地缘的小社会里占主导。
另一种是有机团结(solidarité organique)。成员彼此不同,各自承担专门职能,因此必须互相依赖;法律以恢复性为主,赔偿、契约、行政调整,重点是把事情恢复原状,而不是惩罚某个人。分工越发达,有机团结越重要。
分工为什么会发展?他给出的主要理由不是效率,而是社会容量与社会道德密度的增加:人口变多、交往变密,生存竞争加剧,职能分化成为一种避免正面冲突的方式。这个解释与经济学把分工归因于生产率提升的说法不同,也是他与斯宾塞保持距离的地方。
书的第三卷讲分工的"反常形式"。其中一种是失范的分工:职能已经分开,规范却没有跟上,各方的期待无法协调。失范(anomie)这个词在他那里由此成为社会学概念。它指的不是个人无法无天,而是规范在某类关系上缺席或者失效。另外还有强制的分工——分工被外部不平等强加,契约的一方其实并不自由——以及一种他自己也不甚满意地称为"另一种反常形式"的情形:职能被切开,却缺少把它们连接起来的组织。
第二步:把社会事实当物来看(一八九五年)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一章给社会事实(fait social)下定义。它有三个方面值得记住。
第一是外在性:它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比如法律、货币制度、语言习惯。第二是强制性:它通过教育与舆论施加压力,违反时会付出代价。第三是它有自己的存在方式,在群体层面呈现出稳定的规律性。这里要分清一件事——涂尔干没有把"普遍性"当作社会事实的定义特征。他认为普遍性是它扩散之后的结果,不是它成为社会事实的原因。这一点经常被读错。
第二章讲观察的规则,也就是流传最广的那句话:把社会事实当"物"来看。它的意思不是社会事实真是石头,而是要求研究者不从日常概念与预断(prénotions)出发,先从可观察的外部标记入手——法律条文、统计数字、制度安排、器物与仪式——再谈解释。研究者要先定义对象,再找证据。
第六章讲证明的规则。涂尔干认为社会学做不了严格的实验,只能比较:如果两个现象在多个案例里一起变化,而其他条件在变化中大致不变,就可以建立因果推断。他把这个方法称作伴随变异法,取自密尔对因果方法的讨论。这套逻辑在今天看来粗糙,但它已经把"控制其他变量"的想法摆上了桌面。
第三步:自杀率作为一件物(一八九七年)
《自杀论》是把上述规则用在一个最不像"物"的对象上。全书分三编。第一编排除非社会因素:精神疾病、种族与遗传、气候、模仿。第二编处理社会原因与社会类型,是全书的核心。第三编把自杀当作一般社会现象来讨论。
他的材料是法国以及若干欧洲国家的官方死亡统计。他比较的不是某一个自杀者的动机,而是不同国家、不同宗教、不同婚姻状况、不同年份的自杀率。他先指出一个引人注意的现象:一个国家的自杀率在连续多年里相当稳定,波动幅度远小于人们的印象。稳定性是论证的关键一步,它使自杀率看起来像一件有自身规律的社会事实,而不是偶然的个人悲剧的堆积。
接着是三种类型。
利己型自杀(suicide égoïste):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松弛,人失去了留在群体里的理由。他用宗教差异作证据,新教地区的自杀率高于天主教地区。他的解释不是教义禁止自杀,而是新教把判断权更多地交给个人,共同信念更薄弱,整合程度更低。他也比较婚姻与家庭状况,已婚者、有子女者的比率低于未婚者与独居者,而丧偶与离异带来的变化又比单纯的单身更剧烈。
利他型自杀(suicide altruiste):个人过度融入群体,把群体的要求看得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他举的例子包括某些军队与宗教群体的行为方式,以及把自杀当作义务的习俗。这一类型的重要性在于,它显示"整合越多越好"是错的。
失范型自杀(suicide anomique):规范在经济剧烈波动中失效。他的证据是危机与突然的繁荣都会推高自杀率——贫穷本身未必致命,秩序被打断才致命。他也把离婚率较高的社会里男女自杀率的差别放进这一类讨论。
此外,他在一处脚注式的段落里提到第四类——过度受规则压制的人的宿命型自杀,并说明自己讨论得很少。后来的教科书多半只讲前三种,这也是"三种类型"成为通行说法的由来。
统计是被人填出来的
《自杀论》的证据类型有一个必须说明的局限。他用的不是自己采集的数据,而是别人登记出来的官方统计,而"自杀"这个类别需要人来判定。死亡登记由医生、验尸官与地方官员填写,不同地区对同一类死亡的归类并不一致。在天主教影响较强的社区,家属与登记者可能更倾向于把死亡记成意外或者别的死因——如果这种偏差存在,涂尔干关于宗教与整合的结论就被削掉了一部分。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道格拉斯(J. D. Douglas)一路的批评把问题推到更前面:官方自杀率不是中性的事实记录,而是官方机构对"什么算自杀"的定义与判断的产物,因此它更适合用来研究判定过程,而不适合直接当作社会整合的指标。这一批评对后来的研究影响很大。
反驳也存在。历史人口学的研究者转而使用地方验尸记录、教区簿册与报刊,尝试把判定惯例与其他死因分开。多项重分析发现,在修正口径之后,宗教与婚姻状况的差异并没有完全消失,只是强度变了。也就是说,涂尔干的经验结论既没有他以为的那样干净,也没有被完全推翻。这一层认识——统计口径本身就是研究对象——是《自杀论》留给后来量化研究最实用的遗产。
常见误读
第一,以为涂尔干在说"社会决定一切"。他要建立的是社会层面的规律性,不是否认个人的能动性。他关心的是比率与分布,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为什么走到了那一步。比率说的是某一类位置上的概率,不是某个人的命运